第二十九条: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和有关业务单位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三)单位、团体或个人捐赠;
(四)政府部门资助;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单位和个人的会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学会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管理财务,理事会换届时必须进行审计。学会由理事会聘任一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学会的经费、资产及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1. 挂靠单位资助和有关业务单位拨款;
2. 举办各种事业和咨询等活动的收入;
3. 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4. 会员会费;
5. 学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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