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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执行上海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进行社会团体登记。
第三十三条:本学因某种原因要终止活动时需要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知后,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后,报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备案,宣告活动终止。终止活动后的善后处理委托挂靠单位全权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上海市科学技技协会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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