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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应为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左右。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学会经费和收支情况;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提前或延期换届必须经理事会决定并报上海市科协审查同意并经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四)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五)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六)理事会每年召开 1~2次,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召集;
(七)增补新理事、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执行上海市科协和中国地球物理学会的决定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热心并支持学会工作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 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在理事会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由以上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最多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五、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是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若需要超过任期,须经理事会同意,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会学科的专业工作需,学会可设立或撤消若干专业委员会,并报上海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方可。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任免。
第二十七条: 学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学会设办公室和精干的专兼职干部,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会设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凡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和领导干部,经理事会推选,担任学会名誉理事长或名誉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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